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八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八八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又曾
- 訴訟代理人
- 張信鵬
- 被告
- 首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南投臺灣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據其與被告三人所簽訂、被告首戰股份有限公司為借款人、被告甲○○及乙○○為連帶保證人之放款借據契約,請求被告三人清償借款,惟依該放款借據第十五條所定,借用人及連帶保證人對原告所負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鍾啟煒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