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四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世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伍拾貳萬叁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世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鴻公司)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甲○○、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世鴻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萬元,借款期間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到期,分二百四十期,每期一個月按月攤還本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有一期延遲給付或給付不足額,即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甲○○、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世鴻公司則抗辯: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並未向原告借錢,丁○○是八十六年才開始擔任被告世鴻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丁○○是向甲○○買營造牌照,以前的負責人是甲○○,丁○○只有買牌照,對於該公司以前的負債完全不清楚。該借據丁○○或股東均未簽名,為何要負責?云云。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世鴻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向原告借用一千三百萬元,借款期間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到期,分二百四十期,每期一個月按月攤還本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有一期延遲給付或給付不足額,即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事實,已據原告提出借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各一件為證;又依該借據上就利息之約定為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八‧五五加七‧八碼(每碼百分之0‧二五)計為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嗣後隨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原告並得每三個月依原告當時放款利率加減碼標準檢討調整加減碼數量後,重新計算利率等語,且本件約定之利率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已調降為百分之‧六九,亦有原告提出之上開借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各一件可憑,核屬相符,除被告世鴻公司抗辯其法定代理人丁○○未在借據上簽章,不應負責云云外,其餘被告甲○○、戊○○均未到場為任何爭執,是可信原告上開除關於借款人世鴻公司部分外其餘主張之事實應屬實在。

五、被告世鴻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丁○○雖辯稱:其或公司股東均未在該借據上簽名,為何要負責云云。然查,被告世鴻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自承其八十六年才開始擔任被告世鴻公司法定代理人,以前負責人係甲○○,丁○○係向甲○○買牌照,對於該公司以前的負債完全不清楚等語,又由原告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觀之,被告世鴻公司之董事長係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始變更登記為丁○○,而本件借據之簽立時間係在八十二年六月十日,是借款當時丁○○尚非系爭公司之董事長,再由原告提出之借據上記載借款人為世鴻公司,董事長為甲○○,並經蓋有世鴻公司及董事長甲○○之印章,而被告世鴻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丁○○並未否認上開借據之真正,而被告甲○○亦未到庭否認借據上其名義簽章之真正。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是可證本件借款係在八十二年六月十日由當時之被告世鴻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表該公司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被告甲○○於借款時既係被告世鴻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代表公司向原告借款,簽立借據,被告世鴻公司自應依借據負借款人之責任,至於該公司董事長即法定代理人其後變更為訴外人丁○○,並不影響被告世鴻公司應負之借款人責任。是被告世鴻公司所辯上情,為無理由。

六、本件被告世鴻公司既係借款人,被告甲○○、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約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瑞蘭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