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二一二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二一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結婚,夫妻感情原本融洽,詎被告竟於九十二年二月十日間無故離家,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雖經原告四處尋訪,仍無所獲,嗣經原告訴請履行同居,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四三號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並於九十三年七月九日確定,惟被告迄未履行,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本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四三號民事判決及確定判決證明書影本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四三號民事訴訟卷宗查閱屬實。復據證人即兩造所生之女陳欣誼到庭證述屬實,其證稱:「(被告乙○○離家之後,本案判決履行同居案件之後,有無回家?)被告沒有回家,也沒有和家人聯絡。家裡有三個小孩,我排行第二,有壹個哥哥及壹個弟弟。弟弟因為小時候發燒,導致智能障礙,目前都是哥哥和媽媽在照顧。」等語(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調解程序筆錄)。參酌證人陳欣誼為兩造之女,並與兩造共同生活,對於兩造婚姻狀況自知之甚稔,其所為證言應屬可信。是依上開證據,原告上開主張,堪認為真實。

四、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判決離婚之原因,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又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此觀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九九0號、第一二三三號判例自明。本件兩造係夫妻,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婚字第三0九號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確定,而被告迄未履行同居義務,已如前述,被告又未到庭或提出書狀主張有何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依上開判例意旨,被告行為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請求離婚,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林三元

~B書 記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二一二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