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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一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人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二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仟元,准予發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八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臺幣八千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二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前開提存金,此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所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各一紙為證,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 石 慶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一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