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六二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許唐瑋
相對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新台幣參佰肆拾萬元(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撤銷買賣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六九六六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新台幣參佰肆拾萬元(登錄債券),並以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假處分裁定影本一件、提存書影本一件、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一件、印鑑證明一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六二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