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66號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
035,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6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66號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
035,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