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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8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89號

受 罰 人 甲○○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鍚井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上開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經查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5年2月間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95年2月16日就任,此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然受罰人遲至95年3月17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89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