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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300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洲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婚字第1300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並共同設籍於臺中市○區○○路一八0號處所,詎被告既為人妻母,竟於婚後屢次無故不歸上開住所,拒絕履行同居義務,經原告向本院訴請履行同居之訴,嗣經訴訟中和解(即本院九十五年度家調字第四七五號履行同居事件),被告允諾願返回上開住所履行同居,惟該和解確定後,被告迄未履行,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之中,兩造之婚姻顯無法維持,為此,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訴請離婚等語。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則以:兩造婚後原極為和樂,惟近年來原告發生外遇行為,將被告趕出家門,被告係不得已在外租屋,原告一再要求離婚,竟假意提起履行同居之訴,要求被告返回臺中市○區○○路一八0號處所同居,被告為家庭完整及子女健全發展,避免家庭破碎,乃同意履行同居,於訴訟中與原告和解,嗣經返回該處所,卻發現該處所陳舊不堪居住,且包括原告亦未居該地,原告既未居該地,早已失去履行同居之意義,綜合上情,應認為被告不履行同居具正當理由,被告請求離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現仍婚姻關係存續中,及被告離家出走,經提起履行同居並於訴訟中和解後,被告同意履行同居而仍未履行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本院九十五年度家調字第四七五號民事調解通知書及調解程序筆錄各乙份為證,經核屬實。惟被告抗辯被告固同意履行同居,然原告事實上亦未居該履行地,及該履行地,破舊不堪,無法居住,其未履行同居具有正當理由等語置辯。經本院至兩造履行同居之處所即臺中市○區○○路一八0號進行現場堪驗,結果略以:建物一樓部份,客廳有一台電視,但已不能看,一樓一面有積水、二樓部份傢俱破舊,堆積雜物、床舖不能睡等情,並經現場取證拍照三十幀,此有本院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於現場之勘驗筆錄可參,核現場實地堪驗之結果,電視已不能看、雜物堆積、四處污穢不堪、天花板幾欲掉落、常有積水及無床就寢等情,核一般目前國人之生活水平,應認該地已不適合居住,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同居,惟所請求履行之處所,既是不堪生活之處所,自難認原告係真心誠意期待被告返家共同生活。再者,兩造於九十六年四月間於本院成立履行同居調解在案,原告即於同年五月至八月間出國,此有原告護照在卷可稽,期間原告亦未盡同居之義務。況被告罹患憂鬱症與睡眠障礙,此有被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為憑,故原告所謂同居之住所,顯不適合被告居住甚明。本院綜上所陳,應認被告未履行同居,具有正當理由。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又婚姻乃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之結合關係,兩造婚姻關係既仍存續,依法即互負同居義務。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而夫妻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違背義務之一方如未達於惡意遺棄之程度,他方不得據以請求離婚,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一五六九號判例著有明文。是所謂「惡意遺棄」,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若僅單純不履行同居義務,而無廢止夫妻共同生活之企圖,自難謂為惡意,即與上開離婚要件尚有未合。本件被告於前開履行同居調解程序中和解同意履行同居後,固仍未履行同居義務,惟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同居之處所殘破不堪,已如前述,從而,被告未能返家共同生活,自有正當理由,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惡意遺棄原告之意,而造成兩造現處於分居狀態亦係因原告之不作為所致。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故意拒絕履行同居之其他情事,自難認被告之行為合於法律規定之惡意遺棄之意旨。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原告主張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請求離婚,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其餘有關原告外遇乙情,核與本案判斷結果,不生影響,茲不一一顱列。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300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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