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829號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君正揚有限公司、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1月4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至民國99年1 月2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君正揚有限公司、甲○○○。 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95年8月11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丁○○ 。而債務人君正揚有限公司、甲○○○於民國95年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民國98年1月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5年9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805,259元及利息、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丁○○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簡易庭法 官 王鏗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