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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400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4000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5年度票字第40002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4年5月31日           │429,000元         │94年8月17日           │94年8月18日           │269705          │    │
├──┼───────────┼─────────┼───────────┼───────────┼────────┼──┤
│002 │94年6月17日           │520,000元         │94年8月31日           │94年9月1日            │269708          │    │
├──┼───────────┼─────────┼───────────┼───────────┼────────┼──┤
│003 │94年6月17日           │36,658元          │94年8月31日           │94年9月1日            │269709          │    │
├──┼───────────┼─────────┼───────────┼───────────┼────────┼──┤
│004 │94年3月7日            │600,000元         │未載                  │94年3月8日            │269707          │    │
├──┼───────────┼─────────┼───────────┼───────────┼────────┼──┤
│005 │94年2月28日           │362,983元         │94年5月7日            │94年5月8日            │269701          │    │
├──┼───────────┼─────────┼───────────┼───────────┼────────┼──┤
│006 │93年12月7日           │90,000元          │93年12月31日          │94年1月1日            │182147          │    │
├──┼───────────┼─────────┼───────────┼───────────┼────────┼──┤
│007 │94年1月25日           │341,000元         │94年3月5日            │94年3月6日            │203933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40002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