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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0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被告
光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乙○○
被告
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且非基於個人關係所為,其效力自及於其餘被告,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2,07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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