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04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光涵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乙○○
- 被告
- 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且非基於個人關係所為,其效力自及於其餘被告,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2,07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