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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2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528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八幡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1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玖拾捌元,其中貳拾伍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七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玖萬陸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八幡山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㈠210萬元、㈡100萬元,由被告乙○○及訴外人蘇之樹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到期日㈠114年2 月2月23日、㈡97年2月23日,利息按公告基準利率加碼㈠0.4碼㈡9.48碼計算,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並約定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詎八幡山有限公司自㈠94年8月23日、㈡94年6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全部借款視同屆期。嗣經原告對系爭借款之擔保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經部分受償後,被告至今尚欠本金㈠252,496元、㈡896, 983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獲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本院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以為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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