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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777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即接管小組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茂訊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甲○○(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零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捌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1月6日起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在接管期間,原告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月5日金管銀㈡字第09620000130號函在卷可稽。則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於訴訟中變更為陳聯一(即接管小組召集人),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亦有其提出之承受訴訟聲明狀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3人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茂訊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訊公司)於94年3月9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分別簽訂「中小企業輕鬆貸專案借款契約」及「放款借據」,並分別於94年3月10日、95年2月21日及95年3月2日向原告申請撥貸新台幣(下同)⑴70萬元、⑵30萬元及⑶7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⑴自94年3月10日起至97年3月10日止、⑵自95年2月22日起至95年5月20日止及⑶自95年3月3日起至95年6月20日止。利息則⑴按年利率6‧85%固定計算、⑵按原告基準利率加3.982%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7.707%及⑶按原告基準利率加3.982%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7.781% ;另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又被告如有任何1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等借款後,分別⑴自95年3月10日、⑵自95年5月20日起及⑶自95年6月3日起,即未再繳納本息,原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迄未獲清償,迭經催討,被告等亦不予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茂訊公司及甲○○、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借據、撥款申請書、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催告函暨回執、通知書暨信封、利率資料查詢(以上均影本)及被告茂訊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之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 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甲○○、乙○○雖未與原告約定其放棄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之權利。然參諸,被告甲○○、乙○○係於借款契約書及借據之「連帶保證人」欄簽名。是依上揭判例意旨所示,其自應與被告茂訊公司負連帶之責任甚明。查本件被告茂訊公司向原告借款既未依約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1,460,840元及前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新臺幣    │        利息            │       違約金           │
├──┼──────┼────────────┼────────────┤
│    │482,412元   │自95.3.10起至清償日止, │自95.4.11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6.85﹪計算。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
│一  │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278,428元   │自95.5.20起至清償日止, │自95.6.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7.707﹪計算。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
│二  │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700,000元   │自95.6.3起至清償日止,按│自95.7.4起至清償日止,逾│
│    │            │年息7.781﹪計算。       │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
│三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合計│1,460,84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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