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3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3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存字第四二0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柒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有關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因假扣押供擔保之情形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703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 (下同)70,000 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42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亦已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爰聲請准予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703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7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42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等情,已據本院調閱本院93年度存字第4200號提存卷宗查明。又聲請人嗣對於相對人提起票款請求訴訟,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以94年度新簡字第90號、同院民事庭以94簡上字第147號判決維持聲請人一部勝訴確定 (僅駁回其利息超過年息百分之五部分)在案,本案訴訟業已終終結等情,亦據調閱該院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簡字第90號、該院民事庭94年度簡上字第147號卷宗查明。另聲請人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對於提存物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存證信函、回執等件為證,並經查詢本院民事庭、非訟中心及各簡易庭查明,有各該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物,符合上述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3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