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64號
- 原告
- 乙○○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64號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