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73號
- 上訴人
- 壬○○
- 上訴人
- 樓
- 上訴人
- 辛○○○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6年12月3日送達上訴人壬○○、辛○○○、丁○○、庚○○、丙○○,96年12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己○○及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戊○○,有送達證書7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