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41號
- 聲請人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接管小組召集人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建邦鋁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五九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二○期第一次五年期債券,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計四紙(票號AD00494、AD00495、AD00496、AD00497),共新台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47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1923號提存事件提存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17期第6次3年期債券,面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計4紙,合計40萬元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94年度執全字第1449號假扣押執行。嗣依本院94年度裁全聲字第697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辦理變換提存物,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596號提存事件提存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20期第1 次5年期債券,面額10萬元計4紙(票號AD00494、AD00495、AD00496、AD00497),合計40萬元,完成變換提存物在案。茲本案及保全已強制執行終,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定21日內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就上開本院94年度執全字第144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所受損害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2份、假扣押裁定、變換提存物裁定、行使權利裁定等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裁全字第3477號、94年度執全字第1449號、94年度裁全聲字第697號、94年度執字第56614號、95年度存字第1596號卷宗查證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或為調解及支付命令之聲請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簡覆表等紙在卷足參。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