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生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東迎建設有限公司(原名威喬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