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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東迎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96年度促字第65366號),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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