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債權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協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陸萬捌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協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邀同連帶保證人乙○○、甲○○於97年01月08日簽發借據向聲請人借款叁佰萬元,期限3年,即自民國97年0 1月09日起至100年01月09日止,分36期,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契約利率4.5%,嗣後隨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如逾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付二成之違約金。目前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貳佰參拾陸萬捌仟壹佰零貳元整,及自民國97年09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57%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添
(二)、詎債務人等上項借款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起即未按期償付,屢經洽催概不置理。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