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3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312號
- 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國際超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3號
- 3號
- 3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壹佰伍拾萬元,其中之美金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7月28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美金1,500,000元,到期日97年3月14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