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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本院97年度執字第17884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事件就債務人甲○○停止將債務人對第三人上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俸、獎金、各種津貼、補助費等在內)移轉於債權人收取,但其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㈡上開執行事件就債務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薪資債權及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本院97年度執果字第17884號)。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4月18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程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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