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2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香港商滙強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7年6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11月30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香港商滙強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外國公司撤回認許後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同法第380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香港商滙強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無法於六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346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7年11月30日止完結清算。聲請人應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目前處理情形陳報本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