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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26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2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香港商滙強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7年6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11月30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香港商滙強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外國公司撤回認許後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同法第380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香港商滙強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無法於六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346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7年11月30日止完結清算。聲請人應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目前處理情形陳報本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2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延展清算完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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