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5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2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7年7月30日、8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均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於97年8月7日送達,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均仍未補正,亦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2人上訴均非合法,均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