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吳正博(臺灣臺中監獄典獄長)
吳澤生(臺灣臺北監獄副典獄長)
杞炎烈(臺灣臺中監獄秘書)
吳永琛(臺灣臺中監獄總務科長)
姜仁灶(綠島監獄戒護科長)
陳明筆(臺灣臺中監獄戒護科專員)
黃勝雄(臺灣臺中監獄教化科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20元,而該裁定已於97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又本件原告於收受上述命其繳納裁判費之裁定後,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而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97年度救字第30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已據本院調取該案卷查明無誤。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所定期限繳納裁判費。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