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30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臺北醫學大學
- 代表人
- 乙○○代理校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考試錄取事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0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低收入戶證明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職權查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如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