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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02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鄭小康陳秀媖李玉卿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醫學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8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02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民國98年5 月25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98年5 月26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 日,至98 年6月6 日本應屆滿,因該日適逢休息日(星期六),故延至同年6 月8 日(星期一)方為屆滿。抗告人遲至98年6 月10日始提起抗告,有收文戳可按,其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0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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