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02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醫學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8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02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民國98年5 月25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98年5 月26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 日,至98 年6月6 日本應屆滿,因該日適逢休息日(星期六),故延至同年6 月8 日(星期一)方為屆滿。抗告人遲至98年6 月10日始提起抗告,有收文戳可按,其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