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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68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687號

聲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博川有限公司、甲○○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博川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撤銷登記,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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