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103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聲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吉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代理人
- 官小琪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經天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銳賢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稻江商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義
- 代理人
- 簡鶴仁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6-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代理人
- 李若伶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湯雯欣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代理人
- 楊琇琳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3、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代理人
- 沈政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仁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榮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源
- 代理人
- 陳慕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准予清算後,嗣並經裁定終止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乙○○不免責。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乙○○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考。
㈡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其債務總額高達4,012,318元,經參酌債權人提出其前之消費紀錄,債務人之消費多為飯店(帝綸溫泉飯店、碧綠大飯店、景大山莊、蜜月館大飯店、LIHJINGRESORT HOTEL、豪城旅館) 、餐廳(古街餐廳、王品台塑牛排、泓品傳統牛排館、有馬餐廳、凱恩斯岩燒餐廳、美濃板條、河南餐廳、壽司久迴轉壽司、江屋日本料理、台中牛排館)、飲料店(名屋飲料店、快樂妹妹飲料店)、美容(小娘娘美容坊、京典美容坊、東帝理容名店、喜洋洋 KTV、京都理容 KTV、金百麗美容美體塑身、快樂妹妹飲料店、富麗宮休閒視聽中心、東帝理容名店)、娛樂(華納威秀、好樂迪 KTV)、百貨(新光三越百貨、TIGER CITY)、電子科技(燦坤、紅陽金流科技、 CASIO數位相機)、珠寶(真愛媚力晶鑽銀樓、漢風珠寶)、保險(全球人壽、大都會人壽、法商佳迪福人壽、美商康健人壽)、通信(崇德通信社)、餘額代償(91年9月25日116,000元、92年7月24日125,000元、92年12月 3日60,000元、93年2月13日200,000元、93年7月30日100,000元、94年1月12日420,000元)、大額信用貸款(92年8月6日50,000元、93年2月19日190,000元、93年3月11日80,000元、93年11月 2日162,500元、95年1月5日120,000元) 、預借現金,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及本院整理之消費明細表附卷可稽,顯見債務人並未於歷次「代償」之經驗中,學習控制消費,以達收支平衡。如是,核債務人消費態樣而言,已然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須,且其消費逾越可得支配之所得。
三、綜上,債務人之消費紀錄既然有奢侈、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而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免責,且本件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揭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