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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告
魏慧貞
原告
陳魏秀鐘
原告
前列1人訴訟代理人
原告
陳進順
原告
魏淑惠
原告
何宇文(即魏翊庭之原 告 何芷瑩(即魏翊庭之前列1人法定代理人何倫棟前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昭宜 律師被 告 魏弘洲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由何宇文、何芷瑩為原告魏翊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有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374號判決可參。

二、查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97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1月28日宣判,並於同年12月8日分別送達一審判決書與兩造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嗣原、被告分別於97年12月25日及97年12月19日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惟原告魏翊庭早於97年1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何宇文、何芷瑩,並經何宇文、何芷瑩之法定代理人何倫棟於98年7月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裁定准予由何宇文、何芷瑩為原告魏翊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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