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聲字第10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蔡吉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官小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稻江商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義 代 理 人 簡鶴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李若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湯雯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琇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沈政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代 理 人 陳慕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准予清算後,嗣並經裁定終止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乙○○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考。 ㈡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其債務總額高達4,012,318元,經參 酌債權人提出其前之消費紀錄,債務人之消費多為飯店(帝綸溫泉飯店、碧綠大飯店、景大山莊、蜜月館大飯店、LIHJINGRESORT HOTEL、豪城旅館) 、餐廳(古街餐廳、王品台塑牛排、泓品傳統牛排館、有馬餐廳、凱恩斯岩燒餐廳、美濃板條、河南餐廳、壽司久迴轉壽司、江屋日本料理、台中牛排館)、飲料店(名屋飲料店、快樂妹妹飲料店)、美容(小娘娘美容坊、京典美容坊、東帝理容名店、喜洋洋 KTV、京都理容 KTV、金百麗美容美體塑身、快樂妹妹飲料店、富麗宮休閒視聽中心、東帝理容名店)、娛樂(華納威秀、好樂迪 KTV)、百貨(新光三越百貨、TIGER CITY)、電子科技(燦坤、紅陽金流科技、 CASIO數位相機)、珠寶(真愛媚力晶鑽銀樓、漢風珠寶)、保險(全球人壽、大都會人壽、法商佳迪福人壽、美商康健人壽)、通信(崇德通信社)、餘額代償(91年9月25日116,000元、92年7月24日125,000元、92年12月 3日60,000元、93年2月13日200,000元、93年7月30日100,000元、94年1月12日420,000元)、大額信用貸款(92年8月6日50,000元、93年2月19日190,000元、93年3月11日80,000元、93年11月 2日162,500元、95年1月5日120,000元) 、預借現金,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及本院整理之消費明細表附卷可稽,顯見債務人並未於歷次「代償」之經驗中,學習控制消費,以達收支平衡。如是,核債務人消費態樣而言,已然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須,且其消費逾越可得支配之所得。 三、綜上,債務人之消費紀錄既然有奢侈、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而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免責,且本件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揭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