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86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7,5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之上訴狀漏未記載「上訴聲明」,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並提出記載完備之上訴狀繕本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