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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86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7,5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之上訴狀漏未記載「上訴聲明」,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並提出記載完備之上訴狀繕本8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8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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