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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

債務人
廖淑玲
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陳盈婷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陳志宇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與本院調查結果,其名下財產為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洲公司)股份729股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618股(下稱泰安產險公司,該公司未上市上櫃),其中宏洲公司股份729股經本院委託台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出售,所得價金新台幣(下同)7,152元;泰安產險公司股份3618股由第三人翰林開發有限公司以每股12.99元,總價46,857元承購,上開出售股份之價金皆已解繳本院,故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進行分配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發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更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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