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代 理 人 陳朝舜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林彥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李維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陳毅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香港商香港上海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翁誌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呂承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楊景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代 理 人 鍾世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蔡坤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代 理 人 王裕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 代 理 人 朱純慧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丑○○自中華民國99年 6月30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 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因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於95年4月6日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自95年 4月起,分80期,利率0%,且每月10日清償新台幣17,205元,惟因聲請人每月在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後,本可支應,嗣因債務人遭解職後,以致收入減少,實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於97年 2月起毀諾,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等語,業據提出協議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三、然查,本件經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為預借現金{91年 2月35,000元、91年12月95,500元、92年1月20,200元、92年2月21日15,000元、92年4月159,000元、92年5月40,000元、92年6月25日30,100元、92年 8月27日5,100元、92年9月68,400元、92年10月110,000元、92年11月35,000元、93年3月28,400元、93年4月58,100元、93年6月8,100元、93年7月41,000元、93年 9月57,500元、93年10月5,100元、93年11月5,000元、93年12月2,100元、94年1月15,200元、94年2月5,100元、94年5月10,425元、94年 6月3,100元、94年7月10,375元、94年8月8,738元、94年 9月3,100元、94年11月14,600元、94年12月3,100元}、代償債務{92年2月13日107,204元、92年2月20日79,523元、92年3月25日109,000元、92年9月10日70,000元、92年 9月25日130,000元、92年11月14日78,000元、92年12月19日96,000元、93年4月7日90,000元}、保險{富邦產物(90年6月12日46,046元、90年10月9日16,638元、91年3月15日4,423元、91年12月19日12,388元、92年10月30日22,419元、92年11月21日30,000元、5,822元、93年2月10日23,431元、93年2月17日26,937元、93年2月24日25,000元、93年3月23日10,825元、10,612元、93年4月5日1,610元、93年4月23日10,000元、93年5月3日8,637元、93年7月14日6,500元、93年 8月11日3,978元、93年8月26日8,017元、7,559元、93年8月30日6,768元、93年9月8日5,000元、4,800元、93年9月10日7,914元、93年9月22日4,891元、93年10月7日9,000元、93年10月21日4,770元、10,000元、93年11月18日23,054元、93年11月19日10,000元、93年12月16日3,590元、93年12月24日5,000元、94年1月12日10,500元、94年2月5日11,313元、4,472元、13,504元、94年2月24日5,630元、94年5月6日6,363元、94年7月20日6,254元、94年9月13日6,640元、94年9月23日27,254元、94年10月5日25,000元、94年11月12日18,000元、94年11月13日14,857元)、}電信{中華電信(93年3月3日7,990元)、和信電信(93年11月13日2,763元)}、服飾{三拍子精品服飾店(93年2月17日4,630元、93年3月22日2,220元、93年4月9日1,496元、93年11月8日8,130元、 93年11月11日4,900元、94年11月21日4,990元)、芳嘉服飾(93年 1月30日4,840元、93年 2月23日5,136元、7,924元、93年3月26日1,924元、15,000元、93年3月2日1,166元、93年 3月19日1,836元、93年4月21日2,847元、93年7月16日3,104元、93年 7月25日2,634元、93年7月30日5,000元、93年8月2日4,600元、93年11月12日9,500元、94年 9月24日1,120元)、日春鞋品(92年5月19日2,140元、93年3月2日1,440元、93年11月5日1,800元)、美芳鞋坊精品服飾(94年7月8日12,000元)、老船長服飾店(94年10月10日3,200元)、花木馬(92年 5月15日6,300元)、H2O(92年6月14日1,820元、92年7月16日1,100元)、菲利服飾(91年3月11日4,716元、92年6月14日3,560元)、麗嬰房(92年3月26日2,502元、92年 6月16日1,530元、92年7月11日5,002元、92年9月23日2,908元、93年2月28日2,869元、93年8月15日1,716元、92年8月18日2,530元、93年1月6日4,090元、93年2月9日4,230元)、莉麗流行名店(93年1月 9日2,256元)、丹宿精品服飾(93年 4月14日10,400元、93年5月19日3,500元、93年6月30日8,700元、93年10月25日10,000元)、名冠牛仔(93年9月25日2,900元)、帕帕薇拉精品店(93年3月5日9,280元、93年12月20日3,500元、2,000元)、 台灣奧黛莉(94年2月16日5,020元)、采妮百貨服飾店(94年 9月14日3,888元)、喜悅服飾店(94年 9月28日1,450元)、斜度服飾名店(92年1月3日3,580元、92年1月21日5,406元、93年1月29日9,100元、93年2月3日9,090元、93年4月13日5,000元、93年4月20日4,600元、93年5月7日5,000元、93年5月20日4,600元、93年6月30日7,400元)、艾兒精品服飾(93年2月4日1,400元)、衣大利專賣店(93年2月 5日2,600元)、思柔服飾行(93年2月 5日4,200元)、阿瘦皮鞋(91年12月14日2,190元)、菲麗精品服飾(91年12月19日4,312元)、風尚服飾精品 (91年12月26日1,090元)、愛的世界(91年12月27日3,109元)、羅拉服飾名店(91年 3月18日4,200元)、木棉花精品店(93年2月4日14,000元)}、家庭{東方美名飾(93年7月29日6,580元、93年8月2日1, 940元)、蜜房子傢飾店(93年6月10日5,000元、93年7月12日1,860元、93年8月2日2,100元、93年11月4日3,960元、93年11月19日5,900元、94年5月16日3,700元)、寶雅生活館(93年 1月11日3,159元)}、百貨公司{衣蝶嘉義(91年12月14日3,968元、1,386元、93年3月1日880元、93年3月5日1,250元、93年7月30日元2,600元、5,523元)、遠東百貨(92年5月15日5,523元、93年3月1日4,850元、93年 4月19日12,650元、93年7月30日1,800元、93年11月 5日1,600元)、新光三越百貨台中(92年10月25日2,412元、92年12月1日1,350元、2,324元、93年2月28日1,640元、2,850元、93年4月18日10,168元、93年5月12日2,200元、93年 7月10日1,500元、1,946元、93年8月3日2,200元、16,300元、1,000元、93年8月10日2,610元、93年9月5日1,256元)、中友百貨(88年12月26日6,413元、89年1月3日12,165元、89年1月24日4,762元、89年3月2日16,495元、89年4月 7日12,996元、89年4月15日16,350元、89年9月 4日5,600元、89年12月11日7,640元、90年3月31日18,664元、90年6月17日4,500元、91年1月12日9,689元、91年4月13日12,524元、92年6月 7日1,608元、93年10月1日5,517元、94年12月24日4,005元)、三商行斗六分公司(94年11月2日1,640元)、力霸公司(92年8月22日1,980元)、廣三崇光百貨(93年2月28日1,039元、2,880元、3,340元)}、美容{赫莉美坊(92年1月 4日10,000元、92年5月21日5,600元、93年 1月19日5,000元、93年2月10日5,000元)、新女人心美容美體名店(92年8月18日8,000元、92年10月23日2,200元、93年11月29日10,000元)}、電子 {燦坤實業(93年4月19日6,282元)}旅遊{森輝旅行社(94年 3月25日4,680元)}餐廳{僑林餐飲事業公司(94年8月15日2,728元)}電視購物{富邦momo(94年11月14日2,349元)}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進行單)附卷可稽,矧,債務人於本院99年 6月23日訊問時自承富邦產物保險公司的消費,是幫客戶代刷保費,有時業代有幫我把錢收回來,而且那時候是幫很多業代代刷保戶的保費;百貨公司有些是生活上的消費,服飾是自己的同學在那邊上班,幫同學做業績;(為何預借現金一個月高達15萬9千元?)因 為我弟弟去賭博等語。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惟因債務人既因債務負擔沈重,本院仍准其更生。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未來本件更生程序,恐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欠缺實益。惟,本院仍認應准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提供其更生方案付諸表決之機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6月30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