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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債務人以  謝浚騰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辛○○
代理人
丁○○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權人
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代理人
辰○○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權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代理人
戊○○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權人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代理人
未○○
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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