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一六七一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周瑞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一六七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甲○○明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二十一時許,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車輛時,仍駕駛車牌號碼VRL─七七二號輕機車」之記載,應更正為「甲○○明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晚上七時許起,在臺中市○○區○○路二段某海產店與同事共飲高梁酒,於同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飲畢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晚上八時五十分許起騎乘車牌號碼VRL─七七二號輕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九時許」;暨證據欄關於「警方職務報告」之記載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周瑞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一六七一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