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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交簡字第八四四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交簡字第八四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三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贓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應予補充,另「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行經臺中市○○路與雙十路口時」應補充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十八時三十分許至同日二十一時許止」、「嗣於同日二十二時許,行經臺中市○○路與雙十路口時」外;並補充證據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八十七年間因贓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交簡字第八四四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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