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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二一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七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後應補充「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凌晨二時許」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於九十一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附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二一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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