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08號
- 原告
- 談清雲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物所係設於南投縣魚池鄉○○村○○路56之1號,有原告提出之報告歷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書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