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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0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08號

原告
談清雲
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物所係設於南投縣魚池鄉○○村○○路56之1號,有原告提出之報告歷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書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0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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