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60號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玉珠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34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