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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劉建漢
再審被告
黃桂

      邱錦裕

      邱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再審之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及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50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8日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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