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411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呂麗玉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被告
林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100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765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故改小額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0年1月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嗣未依約還款,迄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元1,000元,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41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