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8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866號
- 原告
- 莊榮兆
- 被告
- 紀文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促使本院為職權之發動,故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