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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小抗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學德呂明坤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抗字第2號

抗告人
莊榮兆
相對人
紀文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2年4月1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8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10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下同)1,000元,該裁定已於102 年6月1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雖抗告人於提起抗告之同時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2年6月10日以102年度救字第70號裁定駁回確定,亦有該裁定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小抗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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