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小抗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抗字第2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 相對人
- 紀文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2年4月1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8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10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下同)1,000元,該裁定已於102 年6月1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雖抗告人於提起抗告之同時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2年6月10日以102年度救字第70號裁定駁回確定,亦有該裁定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