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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8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866號

原告
莊榮兆
被告
紀文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促使本院為職權之發動,故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86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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