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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訴字第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林明富

      葉祥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良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49,879元;反訴部分為1,630,84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分別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25,854元,合計應繳31,479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31,47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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