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訴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林明富
葉祥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良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49,879元;反訴部分為1,630,84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分別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25,854元,合計應繳31,479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31,47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