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430號
原告即游祥派
- 遺產管理人
- 陳献章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游祥派之遺產管理人陳献章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游祥派於民國103年12月14日死亡,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807號裁定選任陳献章會計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有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因兩造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職權命原告游祥派之遺產管理人陳献章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