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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430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渙文

原告即游祥派

遺產管理人
陳献章
被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游祥派之遺產管理人陳献章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游祥派於民國103年12月14日死亡,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807號裁定選任陳献章會計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有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因兩造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職權命原告游祥派之遺產管理人陳献章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43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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