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3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290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羅智文

原告
林秋生
被告
鄭巽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7,700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7,7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原告胞弟林木火於民國103年6月5日持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下稱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原告再持系爭支票向原告之賴姓友人借款交付林木火,並將系爭支票存入原告另名胞弟林秋明之帳戶代收。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7,7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與林木火(103年6月8日死亡)生前有票據往來,林木火均借用林秋明設於烏日區農會之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往來。而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係於103年6月3日交付予林木火作為向其借款之用,但林木火於103年6月8日死亡後,被告即未給付系爭票款。因林木火之唯一繼承人為林宥丞,原告僅為為林木火之胞兄,並無權繼承系爭票據權利,原告係非法取得系爭支票,且被告未曾向原告借款387,700元,兩造無債權債務關係,依票據法第14條規定,原告自不得享票據法上之權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遭退票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在於:原告取得系爭支票是否出於惡意或有不法之情形,被告得否援引票據法第14條規定作為其不負票據責任之依據?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亦為票據法第13條所明定。又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著有64年台上字第1540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其抗辯系爭支票業經林木火於生前存入上開林秋明之帳戶託收,係於林木火死亡後之103年6月9日,原告未經林木火之繼承人同意擅自抽出提示等情,為原告所否認,參諸前揭說明,自應由票據債務人即被告就執票人即原告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然被告就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所辯即屬無據。又證人林秋明於本院10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時到庭證稱:「(林木火生前跟你有金錢往來?)有,兄弟都會互借,他去世前因為治療費用的關係欠我錢,金額沒有去算,林木火有時會拿票給我」、「(林木火會跟原告借錢嗎?)有,到他去世前,林木火欠原告錢拿3張支票給原告,原告沒有帳戶,放在我的帳戶等兌現後再叫我把票款轉交給他」、「(你如何知道林木火欠原告錢拿3張支票給原告?)因為我們3兄弟都住在一起,林木火拿3張支票給原告是我親眼看到的」、「(那3張票加起來面額多少?)38萬元左右」、「(這3張票在哪裡交付的?)林木火在醫院交給原告,原告拿給我」、「(後來這3張票呢?)後來3張都抽回來了,因為原告本來沒有帳戶,後來他有申請帳戶,是在103年6月16日抽回來,把票交給原告,原告有去託收,但存款不足」、「(為何林木火的支票,都在你的帳戶託收?)因為我跟林木火有金錢往來,他收到的票一向都是在我帳戶託收」等語。證人林秋明上開證詞,經核與前揭原告之主張大致相吻合,且經本院函詢系爭支票係於何時存入林秋明帳戶託收、何時抽回,烏日區農會回覆:票號0000000支票及票號0000000支票均係於103年6月6日託收,於103年6月16日由林秋明抽回,票號0000000支票係於103年6月6日託收,於103年6月30日因存款不足退票,有該農會104年3月10日烏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憑,與前述原告主張及證人林秋明證述內容相符,益徵系爭支票非如被告所辯係原告於林木火死後擅自抽回提示,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

(三)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8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抗辯原告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部分,為原告所否認,揆諸上述說明,應由票據債務人即被告就此負舉證責任,惟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則其此部分所辯,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並未證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係出於惡意或有何不法行為,亦未證明原告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票據,則其援引票據法第14條規定拒絕負發票人之票據責任,即屬無憑。而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系爭支票之票面金額387,700元,及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併宣告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提   示   日│發票人│受款人│
│    │          │            │(新臺幣)  │            │            │      │      │
├──┼─────┼──────┼──────┼──────┼──────┼───┼───┤
│ 1  │GB0000000 │103年7月31日│200,000元   │第一銀行太平│103年7月31日│被告  │空白  │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
│    │GB0000000 │103年7月31日│87,700元    │第一銀行太平│103年7月31日│同上  │同上  │
│ 2  │          │            │            │分行        │            │      │      │
│    │          │            │            │            │            │      │      │
├──┼─────┼──────┼──────┼──────┼──────┼───┼───┤
│    │GB0000000 │103年6月30日│100,000元   │第一銀行太平│103年7月10日│同上  │同上  │
│ 3  │          │            │            │分行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902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