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聲字第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聲字第55號
- 聲請人
- 陸園餐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四玉
- 相對人
- 王賴錦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審酌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8857號強制執行事件,業經其提出異議之訴,如未予停止,日後恐有甚難回復原狀之損害,爰請准供擔保停止執行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966號),業經聲請人具狀向本院撤回起訴,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所請,即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合,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